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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31日将公布《燃煤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5-12-28

据悉,哈尔滨市拟制定《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即日起至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市或成为全国第一个出台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的城市。据悉,条例规定,哈尔滨市建成区、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以及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为哈尔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35蒸吨以下(不含35蒸吨)、29兆瓦以下(不含29兆瓦)燃煤供热锅炉和20蒸吨以下(不含20蒸吨)、14兆瓦以下(不含14兆瓦)燃煤非供热锅炉。据了解,条例规定,未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并入集中供热热网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生物质燃料除外)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燃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燃煤经销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载明的燃煤质量条款或者检测报告不符合燃煤质量标准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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