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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禁止新建各类燃煤设施
发布时间: 2012-3-22

获悉,为进一步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控制原煤消耗量增长,降低因燃煤产生的污染物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自今年3月7日起,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各类燃煤设施,包括电厂锅炉、工业锅(窑)炉、煤粉锅炉及供热锅炉。

根据相关规定,各部门应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规定,严格项目审批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得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运入、存放、燃用高污染燃料。

对于违反规定的,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燃煤设施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运入、存放高污染燃料的,依法予以处罚。

另外,凡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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